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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日期:2015-06-09 22:01|来源:未知
1、目的
通过对学生德、智、体等几个方面的教育与管理,规范学生的日常行为。确保学生学籍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2、适用范围
2.1 本标准规定了学生学籍管理的工作程序和有关要求。
2.2 本标准适用于学制班级学生学籍管理。
3、工作程序
3.1 入学与注册
3.1.1 按照招生规定录取学生,新生应按期到校办理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凭有关证明,向学校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3.1.2 新生入学后,学校应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经过注册后,即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到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情节恶劣者,由相关部门查处。
3.1.3 每学期开学,学生必须按时凭《入学报到注册单》到学生科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注册者(限一周)按自动退学处理。
3.2 成绩考核与记载方法
3.2.1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成绩考核分考试与考查两种形式。
3.2.2 考试成绩评定实行百分制,考查成绩评定采用优、良、及格、不及格四级记分。
3.2.3 体育课的成绩结合课堂教学、课外锻炼的考勤综合评定。
3.2.4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必须先写好请假条,经教务科、实习科签许意见,学生科批准后予以缓考。
3.2.5 学生每学期考试(或考查)不及格的课程,下学期开学前可以补考一次,补考由教务科、实习科通知,因病不能参加补考者,交医院证明,经教务科、实习科批准后,另行安排补考。
3.2.6 学生成绩按《成绩管理制度》执行。
3.2.7 学生操行考核鉴定以《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为主要依据,每学期评定一次。
3.2.8 各学科考试按成绩及操行考核评价均载入成绩单,并存入学生档案。
3.3 休学与复学
3.3.1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休学:
a.因病经区(县)级以上医院或指定医疗单位诊断,须停课治疗、修养占一学期学时数1/3者;
b.一学期因病、事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数1/3者;
c.因某种原因,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休学要由学生提交申请,家长签名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学生休学以一年为限,在此期间保留学籍。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只能休学一次。
3.3.2 因病休学者复学时由学生及学生家长提出复学申请并附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已经恢复健康,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复学。休学超过一学期者,复学时原则上随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
3.3.3 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3.4 升级、留级、退学与转学
3.4.1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试(考查),成绩合格,准予升级。
3.4.2 学生每学年应修满规定的课程,对于学习基础差、每学年主要专业课及专业基础课不及格者,予以留级。
3.4.3 学生未通过(即补考后仍不及格)的课程,可以给予重修。重修方式由教务科统一安排,重修课程由学生自付学习费用。
3.4.4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令其退学:
a.根据考勤规定或奖惩规定应予以退学者;
b.因病或意外伤残,经医院证明确实不能坚持学习者;
c.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
d.因其它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必须退学者。
3.4.5 处理退学学生,须经学生科讨论通过,分管副校长批准执行,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3.4.6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一般不得转学,因特殊情况需要转学者,经学生科同意,并报请上级主管校长批准。
3.5 考勤、奖励与处分
3.5.1学生无故不得旷课,因故不能参加学习的,必须请假,病假需交医院证明,学生连续旷课超过7天, 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10天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不足7天和10天者,酌情给予其它纪律处分(学生迟到和早退累计3次,按旷课1学时计算,旷课4学时按1天计算)。
3.5.2 请假的批准权限:
a.请假1天以内者,由班主任批准;
b.请假2天至一周者,由班主任签署意见,学生科批准;
c.请假1周以上者,由学生科签署意见,分管副校长批准。
以上请假一律报学生科登记备案。
3.5.3 对德、智、体各方面表现优秀的学生,可分别给予表扬、授予“优秀学生干部”和“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通报表彰并将有关记载存入学生档案。
3.5.4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开除学籍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处分。留校察看的期限最长为1年,处分结果存入其档案。
3.5.5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a.触犯国家刑律,被处以刑罚者;
b.有酗酒、打架、赌博、偷窃、破坏公共财物、爬围墙、下河塘洗澡等行为,经教育不改,并给国家、集体、个人造成较大危害者。
3.6 毕业与结业
3.6.1 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试(考查)和操行评定成绩合格者,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3.6.2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作为结业处理:
a.操行评定不及格者
b.未修完规定课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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